查看原文
其他

法律 | 对最高院关于文书公开回应的解读与隐忧

吾我五木 吾我五木 2023-12-28

最近,就裁判文书今后是否还会上网公开的问题,引发了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圈的热议。今天,最高院终于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,众多官方媒体及官方平台均刊登了该回应,全文可见裁判文书今后是否还会上网公开?最高法院回应!(后附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)


全文很长,问答一共近五千字,并且这份回应似乎太想面面俱到,所以缺乏重点,在许多问题上也态度暧昧。即便法律专业人士看了也许都会觉得不知所云,对社会公众来说,肯定就更加困难。故在此,我斗胆尝试着解读一下该回应——首先我会帮大家提炼一下回应里的要点,其次我想表达一下自己对该回应的看法与隐忧。


首先需要强调的是,在最高院的回应里,一共涉及到三个数据库,分别是“中国裁判文书网”(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)、“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”(以下简称裁判文书库)和“人民法院案例库”(以下简称案例库)。


三者不可混为一谈——裁判文书网已开通十余年,近几年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公开数量呈断崖式下跌,并引发了公众对裁判文书网“烂尾”的担忧。而裁判文书库与案例库则是最高院正在筹备开通的两个新数据库,其中,裁判文书库汇集了各级法院的各类裁判文书,但仅限法院系统内部使用,案例库收录的文书则是经最高院审核、把关过的典型案例,在某种意义上,可以视为“最高院指导性案例”的扩大化。


我对最高院回应的提炼,也就主要围绕这三方面展开:


  • 案例库:

    最高院将会开通案例库,案例库会向社会公众开放。裁判文书网中的判例太多,太杂,太无序,案例库则会更精简、更具针对性,更便于精准检索。案例库中的判例有更严格的报送与审核流程,其中的判例会更具权威性。法院审理案件时,也需要参考案例库中的类案作出裁判。

    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,案例库已收录了2000余件参考案例,案例数量和覆盖面确实还存在不足。对此最高院也发布了公告,面向有关单位及个人征集入库案例,以拓宽参考案例来源、丰富案例库资源。


  • 裁判文书网:

    首先,对于已运行十年的裁判文书网,最高院总结了三方面的不足:

    第一,使用效果问题。一是检索不便利,很难做到精准检索;二是标准不统一,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来自全国3500多家法院,判法各异;三是权威度不够。

    第二,权利保护问题。主要应该是对个人隐私及企业经营信息保护的担心。裁判文书网里的大量文书来自基层法院,规则意义有限,又容易暴露各类事实性与身份性的信息。经常有当事人投诉,也容易影响社会秩序。比如有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公开导致找工作被拒;比如有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,导致融资贷款受阻、商业合作困难等等。

    第三,安全风险问题。海量的裁判文书承载着大量国情社情信息(这可以说牵涉到国家安全问题),现实中也存在“恶意爬虫”等行为,一味公开可能导致“敲诈勒索”、“信息倒卖”等违法活动。

    过去几年,最高院对裁判文书网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整改措施,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公开数量也确实下降了,最高院认为这属于对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“优化”,而非要“叫停”裁判文书上网。如今之所以要开通案例库,也是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裁判文书网存在的这些问题。

    此外,最高院还强调了,“公开”不等于“公布”,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。既要保障好相关的权利,也要防控好相应的风险。


  • 裁判文书库:

    裁判文书库是在四级法院“专网”内汇聚各类裁判文书,也就意味着,之后将开通的裁判文书库确实仅限法院系统内部使用。

    同时最高院强调,裁判文书库主要并不是为了给法官办案提供类案查询,而是着眼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,为制定司法政策、推进司法改革、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。


以上算是我对最高院回应的提炼,不到一千字,但基本算是覆盖了主要的重点要点。以下,是我对该回应的看法与隐忧:



01


首先,我认为需要明确一件事情,即在近期公众关于“裁判文书公开”的讨论当中,公众到底是在担心什么?事实上,在最近的讨论中,公众担心的根源其实并非裁判文书库或案例库的开通,而是裁判文书网的“烂尾”。而所谓的“烂尾”也不是指裁判文书网的关停,而只是说最新的法律文书没能得到充分公开


而公众之所以如此看重裁判文书网,是因为“理想”中的裁判文书网有两个特点:第一是内容齐全,即裁判文书网里应该收录着原则上应当公开的所有裁判文书;第二是广泛公开,即裁判文书网里的文书是面向整个社会公众公开的。而这两个特点,是新开通的裁判文书库或案例库无法同时具备的。


所以公众的诉求也很简单——就是让裁判文书网像2021年之前一样,继续保持向社会公众的广泛公开



02


可是,我在回应里看到了并不乐观的信号。


在回应里,最高院承认近几年裁判文书网文书公开的数量确实下降了,并且从数据来看,可以说是断崖式下降;同时最高院还大大方方地承认,这是最高院主动介入、整改过后的结果。对此,最高院的解释是,这属于对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“优化”,而非要“叫停”裁判文书上网


这就有点属于玩文字游戏了。如前所述,公众的担心,并非是最高院直接出一个决定,彻底关停裁判文书网,而是担心,裁判文书网已经不再广泛公开,成为事实上的“烂尾”。从这一点来说,公众的担心其实并未得到消除。


并且,从最高院的回应来看,文书公开数量减少是最高院主动进行“优化”的结果,短期内最高院大概也不会改变其态度,也就意味着裁判文书网文书公开的范围短期内不会得到扩大,反而有可能进一步限缩,那么这其实更进一步加剧了公众的担心。



03


而最高院之所以要整改裁判文书网,是因为它存在一些问题。对于裁判文书网存在的不足,最高院总结为了三个方面,最终应对的结果是文书公开数量的断崖式下跌。对于最高院的这些理由与做法,我有以下不同意见:


1. 对于使用效果问题。首先,对于检索不便利、无法精准检索的问题,这本身其实属于一个技术问题,并非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,最高院完全可以对检索的流程进行优化,比如依托于一些新的检索技术检索方法,包括对法律大数据的运用,完全可以在裁判文书网的基础上做到相当精准的检索;其次,对于判法各异、尺度不一的情况,这其实属于法官裁判素质的问题,而非文书公开的问题,最高院应该做的,是去提升各地法官的法律素养、裁判质量,尽量统一各地法官的裁判尺度,而非以尺度不一为由去拒绝文书的公开;最后,对于权威度不够的问题,在实务中,许多基层法院的判决文书确实不够具有权威性,但这并不能成为拒绝文书公开的理由,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,裁判文书更大的用处在于辅助律师的学习与说理,类案往往是律师进行法律说理的组成部分,同时也成为法官判案的参考,所以并不是说要强迫法官必须按照过往的判法来判案。简而言之,一份裁判文书是否具有权威度或说服力,并不仅仅依赖于裁判文书自身,也有赖于律师如何去使用裁判文书、如何去说理,法院不能以文书权威度不够,就拒绝文书的公开。并且事实上,正是因为许多裁判文书的权威度不够,才更需要公开,以便让公众去监督。


2. 对于权利保护问题。在过往的讨论当中,权利保护问题的确算是公认的裁判文书公开可能存在的负面效应,即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。

但对此问题恰当的解决方式,是要通过各种机制来平衡好文书公开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,而非一刀切,直接拒绝文书的公开。比如如果担心文书公开侵犯个人隐私,那么可以通过隐去个人信息的方式来公开文书,打个比方,就最高院回应里提到的“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公开,找工作屡次被拒”的问题,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因为有些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背调,会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劳动者相关的法律文书,解决方式也很简单,就是在相关文书里隐去劳动者的个人信息,那么用人单位也就检索不到劳动者的相关判例,问题便迎刃而解。

此外需要强调的是,以“文书公开可能影响企业经营”为由来拒绝文书公开,是更站不住脚的。在企业“涉诉信息公开”的问题上,法院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,不应偏袒任何一方。打个比方,涉诉信息公开的确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融资困难,与此同时也需要看到,也正是因为涉诉信息公开,让企业的投资机构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更加全面立体的判断,从而使投资机构在投资时能够更具针对性地规避风险,保护投资机构自身的利益。事实上,在法律实务当中,投资机构在进行投资时,涉诉信息通常都会作为法律尽调的内容之一,原因即在于此。难道法院就只保护企业的利益,而致投资机构的利益于不顾吗?

一言以蔽之,涉诉信息本身就属于市场中的交易信息之一,这也是企业在经营时应当考虑的商业风险。与此同时,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角度来说,文书公开也有利于企业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,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,这是一种正向的激励。


3. 对于安全风险问题。首先我理解,因为裁判文书网承载着大量国情社情信息,故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,但正确的做法也不该是直接减少文书公开的数量,而是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去优化公开的机制。例如,可以明确哪些事项属于涉及“国家安全”的事项,并可以开发出敏感信息的处理系统,去辅助对于敏感信息的处理。

此外我们还需要看到,裁判文书公开既是世界潮流,也是中国加入WTO的承诺。其它国家都能做到的事情,我们中国也肯定可以做到。总之,不能以文书承载着国情社情为由,就直接拒绝公开。

至于“恶意爬虫”等行为,我也同意最高院及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规制,比如对于想要大量搬取裁判文书数据的商业数据库公司,可以出台相应的规定,让这些商业公司支付费用,并按官方的要求对裁判文书进行安全合规的管控。但无论如何,不能以此为由,直接减少面向整个社会公众的文书公开数量。



04


最高院在回应中提到——案例库将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,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,未来将成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“升级版”。二者是互为补充、相得益彰的关系,并不是要以库代网、此开彼关。


但结合全篇回应整体来看,案例库与其说是裁判文书网的升级版,不如说是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升级版。案例库里收录的文书质量虽然会大幅提升,但在数量上与裁判文书网的确还存在巨大差距——裁判文书网开通至今收录的文书数量已经上亿份,在文书公开做得较好的年份,比如2020年,当年文书公开数量就已经破两千万份;而根据最高院在回应当中的表述,案例库开通三个月来,文书数量才不过2000余份,同时文书库严格的审核流程也注定了其收录的文书数量不会太多,也就是说,案例库里文书公开的数量是极其有限的,那么这还能达到“司法公开、阳光司法”的要求吗?


最高院虽然声称“不是要以库代网、此开彼关”,但裁判文书网文书公开数量断崖式下跌已经成为既定事实,并且根据最高院的表态来看,这种下跌的情况短期内很难有所改观,与此同时,最高院又将要开通案例库与裁判文书库。在此背景下,法院系统还会对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上网率作出考核要求吗?法院系统如何保证裁判文书网在事实上不会被案例库所取代?对于这些更为核心的问题,最高院并没有正面回应。



05


案例库中的案例都是经过各级法院精心挑选的,在此情况下,文书公开还能够达到“社会监督”的作用吗?又如何能够保证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、裁判质量、司法公正的监督?毕竟,能够被公开出来的文书都是经过挑选的文书,而还有大量的、广泛的法律文书不会被公众所看见。对于这些社会监督的“盲区”,如何能够保证阳光司法?又如何能够让社会公众信服?



06


最高院在回应中提到——裁判文书库主要并不是为了给法官办案提供类案查询,而是着眼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。同时从回应也可知晓,裁判文书库的确仅限于法院系统内部使用。


对此做法,我实在难以理解。难道只能由法院系统来进行司法大数据的分析?民间或私人就没有这个权利?


也很难理解的是,从工作量上来看,往后法官仍需要将自己的各类裁判文书上传到裁判文书库里,也就是说,新开通的裁判文书库其实并没能减轻法官们的工作量。在成本既定(即法官工作量)的情况下,明明能让整个社会都从中获益,却偏要将受益范围限于狭小的法官群体,没能让这份公共资源尽可能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。我不理解。



说了这么多,其实大家的诉求很简单——就是让裁判文书网像2021年之前一样,继续保持向社会公众的广泛公开。而根据今天最高院的回应来看,“重裁判文书库与案例库,轻裁判文书网”的倾向已相当明显,并且这个趋势可以说是不可逆的。


这是我的隐忧所在。


对于裁判文书广泛公开的用处,我想再次援引何海波教授的话:


第一,促进司法公正。司法裁判是“良心活”,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。

第二,提升司法公信。让人民看到,绝大多数判决是经得起检验的。

第三,明晰法律规则。判例是法律的最好说明、行动的最好预测。

第四,促进社会信用。法院裁判能够提供市场交易所需要的信息。

第五,辅助领导决策。科学决策有赖于良好的“数目字管理”。

(何教授更完整的意见可参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,一件有中国特色、中国气派的事情,发表于最高院公号。)


其中,重中之重便是司法公正。道理很简单,文书的公开有利于司法过程的社会监督,如果一位法官知道自己写下的文书需要永恒地面对往后的所有公众、有可能被任何人看到,那他便更不敢作出不公正的审判。这也是为什么,即便之后最高院将可能开通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“人民法院案例库”,但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也无法代替一般性裁判文书的公开,原因即在于此。


虽然裁判文书的公开也会伴随一些负面效应,比如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等。但无论如何我们需要认识到,裁判文书的一般性公开,其带来的“收益”远大于成本以及所谓的负面效应,尤其是,公开带来的许多收益并不是用金钱可以度量的,因为它关乎法治、公正这些无法被化约的基本价值。


我希望往后的裁判文书网,还能够与2021年之前一样,保持向社会公众的广泛公开。



——颜森林

2023/12/22

继续滑动看下一个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